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年9月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
此次降税是为了落实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扩大信息技术协议产品范围谈判成果。2015年12月16日,包括我国在内的24个参加方在肯尼亚内罗毕共同发表了《关于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明确各参加方要约束并逐步取消201项产品的关税。
201项产品以各参加方在世贸组织的承诺税率为基础,分年逐步降低并最终取消关税。在关税减让谈判中,我国始终强调开放必须考虑各参加方的关税税率水平和相关产业的承受能力,降税过程应循序渐进。从谈判结果看,各参加方在降税期上有所差异,体现了发展中成员在降税期上的合理诉求。对于201项信息技术产品,日本承诺在实施时立即取消全部关税,美国承诺在3年后取消全部关税,欧盟承诺在3年后对97%的产品取消关税,我国除现行税率为零的产品外,承诺在3年后对27%的产品取消关税,5年后对24%的产品取消关税,7年后对12%的产品取消关税。以上降税安排体现了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大体平衡。